游磊律师
游磊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西-抚州
1510794441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为防“出轨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作者:游磊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0次举报
2023-09-21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富裕,人们对感情生活也越来越丰富。“有老婆还要风骚”,“婚外情”这种原本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现在竟然也越来越普遍了。所以,男女结婚后,总怕对方会有一天在外边“红杏出墙”或者“出墙去摘红杏”。有了问题,就有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其中一个办法就是签订“忠诚协议”,用高额的“违约金”来威慑对方,让对方不敢随便花心。那么,这种“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呢?

典型案例

原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曾明支付贾雨虹“违约金”30万元。

律师说法

人民的智慧和办法层出不穷,但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情况的。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我国也同样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做出详细的规定。现在一些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还处于摸索和实验的阶段。但就这种摸索来看,各个法院对这种“忠诚协议”都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这种协议,既不违法、也没有限制男女一方的正当权利,而且还非常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互负有忠贞义务的规定。更加之,这么一种协议,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婚外情”的发生,但毕竟有一定的积极预防作用。这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是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的。

当然,???有一些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限制了对方人身自由的协议,应当是无效的。或者说,感情问题???只能用感情和道德来调整和维持,而不能用协议的方式来束缚人们的感情。所以,“忠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律师观点:司法审判应当以服务社会、稳定社会为终极目标。在目前社会上的“婚外情”如此频发的情况下,法院对“忠诚协议”给与支持和肯定的态度,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声明:此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游磊律师: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于某中级人民法院,系抚州市律协民商委委员、抚州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工作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抚州
  • 执业单位: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10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1361020********38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