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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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资法人的特点

作者:王有明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6次举报
2022-04-28


公司独资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王有明,男,汉族,执业律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工作经历丰富:具有国企、民企管理经历;具有IT业、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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