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1、法人在法律限制内,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除外。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王有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