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事实
黄蓉进入国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国视公司与黄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黄蓉派遣至教育电视台工作,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之后,教育电视台发函给黄蓉,因新的政策法规导致教育电视台不再需要用工,因此,解除与黄蓉的劳动关系,黄蓉申请仲裁,要求国视公司和教育电视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黄蓉与国视公司先后签订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教育电视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黄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国视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黄蓉30万元。
三、致远律师点评
当前,劳务派遣非常普遍,比如金鹰某个柜台的营业人员,表面上在从事柜台品牌商品营销的工作,实际上是与南京某个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金鹰某柜台就是实际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因用工单位的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比如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未支付加班工资、奖金、福利等,实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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