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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朱地路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5人看过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基本事实


  唐生与苏静认识以后,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两年以后,生育一女取名唐晓某,同居期间,二人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唐生名下,现苏静起诉唐生:一、女儿唐晓某由苏静抚养;2.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苏静所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所生之女唐晓某随苏静居住生活,由苏静抚养至成年,被告唐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不支持苏静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


  三、致远律师点评


  同居关系因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和债务方面关系,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很清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就是以按份共有处理)。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对按份共有人财产分割有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四、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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