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主要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尤其子女抚养问题牵涉到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备受关注。子女抚养主要有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判案,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呢?最近接待的几个当事人咨询抚养权问题,借此正好学习整理了以下几个当事人误区,对此逐一解答。
误区一:男方工资高,孩子抚养权一定会判给男方。
现代社会全职妈妈比比皆是,全职妈妈也是高危职业,一旦涉诉离婚,很可能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失去孩子抚养权。但是男方工资高,并不一定意味着男方一定可以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收入只是考量的一个标准,只要女方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足以可以抚养孩子,收入的差距并不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的判定。抚养权的归属既要看物质层面,也要看精神层面,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最大原则。
误区二:协议离婚中抚养孩子一方同意对方不付抚养费,事后不可以主张。
生活中一方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而妥协放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主张呢?答案不一定,虽然司法实践中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法院或多或少会支持抚养孩子一方提出的主张,但是并非所有的打着孩子大旗的反悔都可以推翻重来。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发生“必要”情形,就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承担抚养责任。提出主张一方需要证明法定情形的发生确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三:抚养费的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为有固定收入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名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判定一般都比较低,大约在人民币两千元左右,普遍不会超过人民币四千元。这样给很多人一种误解认为抚养费是最低生活保障,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一方以抚养费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或者最低保障水平来抗辩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需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包括子女各阶段生长发育及学业晋升等),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抚养子女的人数等)、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并非指最低生活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与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成正比,父母经济条件越好,子女的生活需求水平越高。
误区四:继父母可以分担孩子抚养,所以可以减轻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责任。
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如继父母愿意抚养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继子女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抚养孩子,不能成为减轻承担抚养费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的辩称理由。
误区五: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中离婚双方因为积怨深结,往往不配合对方探望孩子,然后对方开始不支付抚养费,矛盾升级,对离异家庭的孩子又是一次伤害。在诉讼过程中,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对阻扰探望子女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另行起诉对方。
孩子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这个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个案来衡量,不能简单粗暴通过一两个因素来决定。司法中“有利于子女成长”总原则与天下父母的初心也是一脉相承的,作为孩子的父母需要冷静处理婚姻问题,要理性区分成年人的情感纠纷和孩子抚养问题,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