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具有双重身份,首先,法定代表人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用于私人消费,其次法定代表人借款也可能用于单位经营,实际上是替单位借款。
在欠款不还时,作为出借人如何识别借款人,找谁主张,就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是欠条或借款合同是单位盖章签订或出具的,应由单位偿还,起诉的被告应列单位,若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若欠条或借据等债权凭证是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订的或出具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偿还,但能证明用于单位经营的,可以找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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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丹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