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丹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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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

作者:侯丹妮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02次举报
2021-10-28



        最近接到客户咨询,其向我询问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本案。


 案件基本事实:委托人与对方签订《船舶期租合同》后对方拖欠支付租金,委托人想以不支付租金为由起诉对方,双方《船舶期租合同》中约定有管辖法院,但委托人不确定该约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理解,约定管辖有效的前提条件:1.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2.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经过审查,委托人协议约定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法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和一审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的约定。


  提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的约定管辖法院均不属于上述地点所属的海事法院,怎么办。


解答2:海诉法第六条为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总结:关于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应首先看合同约定,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法院进行起诉。若约定出现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强制性规定的,或合同无约定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被告为自然人,其住所地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为公司,其住所地为公司注册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本案因合同无约定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本案双方有有效的约定管辖,就不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到约定的海事法院起诉即可。


遇到此类问题,还需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否则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出现不必要的错误,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经济等成本。



本篇为律师根据执业经历创作整理,若有问题请与作者联系,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侯丹妮律师,本科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毕业月英国斯旺西大学,现职业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5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
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53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火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