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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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常见纠纷解析(81)-(90)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791人看过

81)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吗?
82)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的社保不足怎么办?

83)公司可以占用员工的下班时间吗?

84)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85)工龄的计算问题,如何计算?
86)公司随意扣工资,如何维权?

87)工会属于什么性质?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通知工会吗?

88)工作多久才能休年假?

89)经济补偿金以什么为标准计算?

90)员工想要自愿放弃社保的,公司需注意了?



81)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吗?
问: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吗?
律师答:(劳动法说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属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剥夺。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了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费,公司付清了加班费即可,是否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不关裁判机关的事,因为行政处罚归劳动监察部门管。

82)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的社保不足怎么办?
问:用人单位给员工买的保险险种不全的,员工可以依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吗?
律师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未给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支持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的险种不全,支持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五险具备),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等问题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83)公司可以占用员工的下班时间吗?
问:公司要求下班时间也要用个人微信推广公司产品,不发朋友圈的,他就要辞退,违法吗?
律师答:这种原因解雇劳动者一定是违法的,一旦发生,可以立即去劳动局投诉。雇主对雇员的管理与控制,在雇员的私人时间内,不受约束。雇主的管理权在雇员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进行有效节制,很容易被随意扩张,一如其他各种类型权力一样,甚至会被无节操的滥用。所以对于雇员的私权事项不能干涉,因为员工没有按照领导要求发朋友圈推广公司产品信息就要辞退员工,明显违法,雇员可以起诉,主张双倍赔偿。

84)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问:公司股东跟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
律师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85)工龄的计算问题,如何计算?
问: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7年,后被公司指派到一家新公司,在新公司工作3年后,能否以连续工作满10年要求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律师答: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要求任职新的工作单位的,工龄可以延续,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因此,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86)公司随意扣工资,如何维权?
问: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
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87)工会属于什么性质?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通知工会吗?
问:所在企业有工会的,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要通知工会?
律师答: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法院的处理比较明确,需要通知工会,否则企业将会面临承担赔偿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这个规定,但在法律施行的前几年,实务中执行得并不好,直到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出台,情况有了变化。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现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法解雇。

88)工作多久才能休年假?
问:新入职的员工能否享受年休假?
律师答:没有准确的答案,需要结合过往的工作经历,有工作时间的要求。不过对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新人来说,确定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89)经济补偿金以什么为标准计算?
问: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的应得工资还是到手工资?
律师答:以应得工资为基数。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计算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

90)员工想要自愿放弃社保的,公司需注意了?
问:员工自愿申请放弃缴纳社保,离职后还能否以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实务判例显示,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诉求。
先申请不缴社保,事后又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
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自愿递交申请的,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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