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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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常见纠纷解析(21)-(30)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695人看过

问题目录

21)没有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就离职,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22)因为家里有事,连续矿工两天就被公司辞退了,该怎么办?
23)离职做工作交接,把之前使用过的文件加密,据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24)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需要实事求是?
25)求职简历中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雇劳动者?(26)用人单位没有帮买社保,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27)提前下班发生的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28)填写应聘信息的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否不填?
29)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工作中受伤,还能否认定为工伤?
30)在公司招聘信息中限制应聘者的年龄,算是就业歧视吗?

《劳动法》小知识(21)没有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就离职,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言先生问:我公司说我没有提前30天提离职就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我赔钱,请问有这个道理吗?
律师答:首先《劳动合同法》确有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义务,并未作出规定。
其次,关于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劳动法》小知识(22)因为家里有事,连续矿工两天就被公司辞退了,该怎么办?
杨先生问:前段时间因为家里有急事,没来得及请假,连续旷工了两天,公司因为这件事要辞退我,该如何是好?
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旷工两天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对此进行举证。比如是否将旷工写进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纳入纪律考核,旷工多少天构成开除的条件等。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旷工两天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且该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并已告知你,你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事后也未补办,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劳动法》小知识(23)离职做工作交接,把之前使用过的文件加密,据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林先生:离职做工作交接后,我可以拒绝告知我之前使用电脑设的密码吗?
律师答:做法欠妥,员工离职,进行工作交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拒绝告知电脑密码,显属不当。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该行为,但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

《劳动法》小知识(24)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需要实事求是?
闫女士问:我是一名公司财务,最近有员工想要买房需要贷款,为了能获得高额度贷款,想让我帮他开一个高收入的证明,这样做危害大吗?
律师答:虚开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谨慎。曾接触过一起劳动仲裁案件,起因就是因为公司虚开的收入证明。劳动者与公司发生争议,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要求公司以开具的收入证明上的工资作为补偿依据。这个案子的结果,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但作为公司管理层来说,仍要有一定的警醒。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由于具有一定担保背书作用,在一些社会关系中得到广泛认可,其作用不可小视,比如办理保险理赔、购买房屋时银行按揭贷款、办理银行信用卡等等。
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要求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而用人单位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风险意识,认为这只是“举手之劳”,也就愿意为之,却不知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首先、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属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劳动者手持证明反告你克扣工资,单位莫名其妙地吃了官司,即使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诉讼过程也徒增了企业经营成本,万一无法反证该收入不属实,输了官司,更是得不偿失。

  《劳动法》小知识(25)求职简历中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雇劳动者?
姜先生问:求职简历中写入了虚假工作经历,公司知道后解雇,劳动者还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律师答: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供虚假入职材料者,可以解雇,那么解雇就是合法的,公司不需要承担补偿。
在社会招聘中,员工的工作经历作为简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及薪资确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诚实信用义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劳动法》小知识(26)用人单位没有帮买社保,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黄先生问:五险一金具体是哪些?公司没帮我买社保,我可以去法院告吗?
律师答:“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鉴于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遇到类似问题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局反应。

《劳动法》小知识(27)提前下班发生的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杨女士问:提前20分钟下班,路上出了车祸,这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答:提前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是理解这个

题的关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应当是离开单位(家)和到达家(单位)之间的时间,所以提前下班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劳动法》小知识(28)填写应聘信息的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否不填?
田先生问:现在去找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让应聘人员填写的信息内容非常多,有一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已经结婚了,如果在应聘信息上面写未婚,公司以后发现了,可以合法解雇我吗?
律师答:严格来说,是否婚配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也无权过问,公司能否因此解雇,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要看具体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是否有实质性影响。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应对已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应当保证所有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劳动者对于那些与工作无关且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有权拒绝说明。
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信息的填写,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的要求,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小知识(29)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工作中受伤,还能否认定为工伤?
邢先生问:老家有个亲戚,60多岁了,上班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还能认定工伤吗?
律师答: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已达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劳动法》小知识(30)在公司招聘信息中限制应聘者的年龄,算是就业歧视吗?
黄女士问:我是一名公司HR,最近公司在一个劳动官司上败诉了。起因是一个50岁的劳动者来我司应聘司机岗,但我们的招聘信息明确告知年龄在30到45周岁,于是就没有录用他。这个劳动者后来就去申请仲裁,结果判我们败诉,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律师能看一下这个案子有问题吗? 
律师答:因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案件近来频频发生,比如性别问题、身高问题、年龄问题等都是诱因。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可以自主决定想要聘用的员工类型,但自主决定权也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比如说你们公司限定了用工年龄45周岁,那45周岁到60周岁的持证劳动者全部不符合,他们的就业权相当于变相被剥夺,对他们来说显然时不公平的。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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