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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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常见纠纷解析(1)-(10)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385人看过


问题目录

1)想辞职却被公司领导警告,如果辞职就不发工资,怎么办?

2)公司不买社保或少缴社保,怎么办?

3)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4)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能写员工被辞退的原因吗,影响找下一份工作怎么办?
5)劳务合同跟劳动合同有什么明显区别?
6)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48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7)单位没给我买公积金,可以告吗?

8)公积金的补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9)员工的试用期最长可以是多少?
10)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被用人单位拿着,不给劳动者怎么办?

 

《劳动法》小知识(1)想辞职却被公司领导警告,如果辞职就不发工资,怎么办?

问:现在的工作不想做了,可老板说人手不够不让走,还警告如果想走可以,但没有这个月工资。还有王法吗?
答: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对应的薪酬,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做到以下两点,即使老板不同意,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承担责任。一、时间要求,必须提前30天以上,注意是30天以上,不要打擦边球,刚好卡在29天或正好30天,尽量早点儿提,不给用人单位留借口;二、形式要求,如果是已过了试用期(试用期离职更简单,提前三天且不用书面)提离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就是要有自己手写签名的离职申请文件。符合以上两点,即严格地遵守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即使过了30天仍没同意劳动者的申请,劳动者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小知识(2)公司不买社保或少缴社保,怎么办?
李女士问:公司没有帮我缴足社保,我去法院告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为什么法院不受理?
律师答:社保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或者没有缴足,劳动者只能去社保局投诉,而不能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由此可知,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劳动法》小知识(3)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小吴问:我有一亲戚,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因为家里有一些事情,提前下班了半个小时回家。路上不幸发生了车祸,这个亲戚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伤势过重,最终不治身亡。事发后,家里的亲戚朋友想要帮他申请工伤认定,递了几次申请材料,都没有帮我们办理,这种情况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答:《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可以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在该条款第6项明确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于你亲戚的遭遇,确实是在返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事故不是你亲戚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你的描述,你这个亲戚尚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纵然家里有事也应该先行请假,获准后在离开。未经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离岗,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也不公平,所以你们的工伤认定申请没能得到支持。

《劳动法》小知识(4)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能写员工被辞退的原因吗,影响找下一份工作怎么办?
吴女士问:我上一份工作因为跟公司领导发生了不愉快,不打算在那干下去了,就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找了新工作,新公司要求我提供上一家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我回到原单位,找他们给我开离职证明,原单位倒是同意给我开,但是他们在离职证明上面写了这样的一句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我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这句话让我很生气,我只是想让他们出一份离职证明,写上这样一句话,我还怎么找工作。。。请问可以让他们重新开,不写这句话吗?
律师答:可以。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劳动法》小知识(5)劳务合同跟劳动合同有什么明显区别?
赵先生问:前两天去找工作,那个公司说他们只签劳务合同,不给签劳动合同,我也不懂啊,有啥区别呢?
律师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一字之差,但产生的效果大有不同,不管是能够享受的福利待遇,还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都有非常大的区别。比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依据的几部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是劳动争议。至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要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法》小知识(6)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48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吴先生问:记得有一条法律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48小时”怎么计算。
律师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所以如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要赶紧去医院接受诊断,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超过24小时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法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劳动法》小知识(7)单位没给我买公积金,可以告吗?
冯先生问: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在职职工都应该有,我单位说我户口在农村,没有帮我缴存住房公积金,我该怎么办,可以去法院告吗?
律师答:你好,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明显不合理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投诉,投诉部门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职工觉均可以投诉,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用人补缴后,用人单位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先投诉而不是起诉。法律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小知识8公积金的补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王先生问:单位好像一直都没有给我买过公积金,我也不懂公积金,如果现在想让单位补缴,应该从何时开始补缴呢?
律师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带有强制性,必须缴纳。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补缴期限以入职时间为起点,但鉴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开始施行,补缴期限最多计算至1999年4月份。

《劳动法》小知识(9)员工的试用期最长可以是多少?
吴先生问: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我入职的时候,单位说要三个月试用期,现在试用期快到了,用人单位说还要再延长三个月,有这样的做法吗?
律师答:关于试用期的问题,首先要看你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是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该条文可知,试用期期限的确定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最多六个月。试用期的期限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预先明确,不允许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法》小知识(10)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被用人单位拿着,不给劳动者怎么办?
王先生问:我跟单位签了两份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份,单位全部都拿走了,单位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
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双方各执一份。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出于某些“目的”存在不将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情况,这样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只不过现阶段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才导致这种现象频繁出现。《劳动合同法》只在第8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该条文可知,劳动者拿不到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但只有造成损害的情形才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谈赔偿很难。
所以,如果签了劳动合同拿不到,可以去投诉,但意义并不大,可能还会影响了劳动者个人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该条法律有待完善,才能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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