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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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20人看过

      最近帮助我的几个当事人写了几份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有一些感触。明显感觉现在的夫妻法律意识、财产意识明显增强,尤其是对于那些婚前双方经济基础都还不错的夫妻,有很多自己的想法。以前我们接触到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几乎都是夫妻关系已经走到无法调和的地步,我们开始介入,然后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去立案、等开庭。

      其实法律的功能不仅仅只是在解决问题,更多的是要能起到预防的作用,婚姻案件也一样,预防比解决重要。但很多人对于法律或者对于律师的理解往往局限于律师就是解决问题的角色,殊不知很多时候解决问题花费的成本要远远超过预防问题的成本。

      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没能判决离婚,夫妻财产问题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处理不清是两个主要原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我准备放在后续的文章中与大家讨论,今天我们主要来谈一谈夫妻财产。

夫妻间拟定的财产协议有必要吗?


      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简单的划分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比较容易理解,没有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都应该归个人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给出的婚前财产分类为: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财产的分类稍显复杂,《婚姻法》第十七条作出的分类为: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第四项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外情形为当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时候,为个人财产,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第十九条又做了这样的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优先。

夫妻间拟定的财产协议有必要吗?


      第十九条也就成为了夫妻财产协议存在的法律基础。回归到我们的今天的主题,夫妻之间财产协议真的有必要吗?或者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有用吗?

      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男方是主要劳动力,也是主要的经济来源,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大权,也就很少会出现夫妻之间财产的纠纷。随着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的转变,女性的作用越来越大,很多女性的工作能力、财富经营能力已经远远超过男性,这就使得对于部分家庭来说有必要去明确夫妻财产问题,可能是婚前财产协议,也可能是婚内财产协议。对于这部分家庭来说可能是出于理财的需要,也可能是出于纠纷防范的需要,有这样的一份协议也是一种保障。

      可能有些人觉得,夫妻关系好好的,有这样一份协议的存在,岂不是凭添了隔阂。确实有这个问题存在,所以来找我拟定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我都要事先提请双方务必经过深思熟虑,有条件的家庭,为了双方以后更好的生活需要,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摒除可能出现的一些家庭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境况都适用。

      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有《婚姻法》第十九条作为法律基础,协议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真实签订都是合作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条件允许,签订好的财产协议再去做个公证,效力就更强了。

文末附上一份简版:

夫妻间拟定的财产协议有必要吗?

夫妻财产协议简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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