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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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有利于获得较轻判罚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497人看过

案情事实2012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谢*光酒后驾驶粵H3C3**号轿车,沿德庆县S352线由荔枝岗往德城方向行驶至44公里820米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雜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司机李*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徐*连和李*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毒物检验鉴定,被告人谢*光当时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 239mg/100ml。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谢*光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树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依法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谢*光能在肇事后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深感自己的过失给一个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并诚恳地向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还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光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

【律师简析】交通肇事罪为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根据《刑法》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谢*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依法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唯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等情节而获得法院缓刑判决交通事故案件害人害己,宁停不抢,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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