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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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情节较轻,有效辩护后,争取到六个月拘役刑。

发布者:周洋洋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919人看过

【案情事实】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8日期间,秦*耀、秦*强(均已判决)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区南岗西约大街五巷14号一无名士多店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每期“六合彩”投注码单汇总后传真给被告人秦*琼,再由被告人秦*琼与上级庄家联系结算。秦某1、秦某2、被告人秦*琼均从中牟利。

2015年9月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上址,当场抓获秦某1、秦某2及3名参赌人员,并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收据65张(累计金额人民币6815元)及部分赌资人民币4345元。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秦*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琼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有同案人秦某1、秦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缴获赌资、传真机照片、收据复印件、“六合彩”投注汇总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985号《刑事判决书》、穗公埔行罚决字[2015]01498号、01499号、01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秦*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琼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琼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琼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简析】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是否构成赌博犯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对赌博罪的处罚依据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秦*琼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唯因被告人秦*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得到法院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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