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担保人。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该如何约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理解】
《担保法》第16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将本条规定与《担保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对比,本条最大的变动就是改变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推定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按照本条的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完全改变了《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
根据前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呢?
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理解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还有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起诉时,也只能先起诉债务人,不能同时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相当于债务人,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能更快更便捷地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