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琳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财保XX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宁分行)作为案件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财保XX分公司虽然在一审未提交光大银行XX分行扣划借款本息后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和还款流水等代偿证据原件给法庭,但是二审期间已提交原件,证明代偿已经发生。2.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未能证实代偿已经发生,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已经收到代偿款。一、二审法院对光大银行XX分行出具的证据存疑时,应当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以查清事实。
综上,一、二审法院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保XX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