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琳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合同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范围,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本案的合同涉及的是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建筑活动,原告也不需要相关的施工资质。在本案施工项目中XX公司XX项目部虽然不能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签订合同,但XX公司XX项目部隶属于被告XX公司。原告工程款是由被告XX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给原告的,可以认定为是被告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这份合同进行了追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第2条第1点的约定:原告提供付款申请文件供甲方审批确认,7日内扣除其他应扣款项后支付该款项。该合同条款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7日,被告XX公司收到结算单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竣工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法律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