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睿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7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奇、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男,汉族。
原告林某因与被告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商某某返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支付500000元借款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00000元借款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被告商某某因个人及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月结息。同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向被告商某某交付了借款500000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商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同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商某某交付了借款30000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商某某通过微信图片重新出具上述两笔借款的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300000元,合计800000元。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商某某已支付上述两笔借款计至2019年8月的利息。出借后至今,被告商某某未还款,尚欠原告借款80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借款800000元,并支付500000元借款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00000元借款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8元,减半收取6754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1274元,由被告商某某负担。
原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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