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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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该如何约定?

发布者:黄梦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63人看过


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借钱”,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而在很多时候,碍于情面或者其他一些原因,很多当事人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没有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等等;等到借款到期时,对方早已“不见踪影”。

   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则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问,利息太低觉得不划算、利息过高则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借款的利息该如何计算,又该如何约定呢?

随着民法典是正式实施,最高法也于2020年年底发布一系列的司法解释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其中,就包括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正。

未约定利息

很多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利息、违约金等事项。 

利息约定不明

很多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诉讼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那么约定不明确时,利息如何确定呢?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则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外的借贷,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的利息过高会有什么影响呢?

1. 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2. 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即最高不超过24%,24%-36%的部分如果已经支付,法院也认定该部分属于利息,如果还未支付,法院则不支持该部分利息,但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部分,已经偿还的,计入本金。

特殊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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