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甲以预售口罩,承诺30天发货的方式从乙处收取货款,以从乙处收取的货款采购正常价格口罩再高价卖给丙,对乙则称无货源或交通管制等原因退款。甲对乙收取货款又退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销售口罩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三无产品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销售,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无资质、无合格产品的前提外,也具备采用欺诈的方式去销售,由于其不具备资质、其提供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
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综上,对于上述“套路”中的甲虽然有虚构事实的行为,谎称预售口罩收取货款,后又以无货源和交通管制为由退款,但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认定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外,还必须满足被害人有实际损失这一要件,在该案中乙支付货款后,甲并无挥霍行为,且退还全部货款,乙并无损失。当然,如果甲利用乙的货款正常价格购买口罩后又高价出售的行为符合前面所讨论的哄抬物价行为特征,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