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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石雪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069人看过


关于王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书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王某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王某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王某对我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是不能证明王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尤其是“诈骗”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王某并没有对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其只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一)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并无诈骗的故意。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王某本人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6月30日,入职后的工作职责是担任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而某公司这种业务模式已经非常成熟,王某做这份工作只是在借款放款时走个形式,对借款后资金的真实去向以及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目的、还款情况并不知情。

从《公务卡内款项归属权说明》和《公务卡内款项保密协议》的约定能看出,王某对卡内资金没有所有权,对资金往来并不知情,该卡一直被公司控制和使用,王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

该起诈骗案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7月18日,从案发时间来看,王某刚进入某公司(王某入职时间是2014年6月31日),作为一个职场新人,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完全不熟悉,某公司成立时间久,借款放款模式已经非常成熟,其并没有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只是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做自己的本职工作。

从王某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上看,其在单位中的层级较低,只是普通的职员,纯属执行单位领导的指令,其不具有犯罪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王某并不存在诈骗的行为。案发时,王某接到某公司编外业务员官某的电话,说有人需要借款50万元,并愿意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后来才知借款人为晋某。官某和晋某一起去查看抵押房产,王某只是在车里,并没有参与查看。出于自己的岗位职责需要,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协议。2014年7月18日当天,其陪同官某及晋某一起去银行取钱,取过钱之后,其便到公司的车内等候。完全不知道,官某从受害人处拿走30万的事情。受害人逾期不能还款时,王某只是接到公司电话,让其撤销抵押,后期是否拍卖房子的事情,其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参与。

(三)从损害结果上看,王某并未从中获利。其在公司服务期间,每月底薪是3000元,每一个单子提成是300元。每个月收入不到4000元,其本人并未从中谋取额外的非法利益。

其次,王某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第二,诈骗罪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第三,王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最后、王某没有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结合本案情节,其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某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

    石雪华律师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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