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简单来说,协商不成的话,当初写了谁的名字就给谁,剩下的债务也归谁承担,并且补偿另一半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
搞清楚离婚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你心里是不是清楚应不应该加名字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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