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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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分割?

作者:龚卿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5次举报
2021-06-25
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会议认为,在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在利益分割时,既要符合法律、政策,也要考虑到当地的乡规民约、特殊风俗习惯。
9、【特定补偿项目的归属】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部分补偿项目有特定的指向或者与被安置人的特殊身份有关,对于该部分补偿款应该如何确定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部分补偿项目有特定的指向或者与被安置人的特殊身份有关。例如给予与其他被安置人存在亲属关系但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一定的补偿,又如给予身患重大疾病的被安置人一定金额的额外补偿。对于这类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补偿利益,可参照2011年《动迁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七条“关于各类补贴、奖励款”分割意见处理,原则上归该特定身份人员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0、【独生子女补偿利益归属】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归谁所有?
征收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不能当然认为皆归该独生子女享有。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系由于其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性奖励的对象一般系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补偿中,基于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并非独生子女的贡献或者劳动所得。对于该部分增加的补偿利益归属,被安置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共有。

以上问答摘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


龚卿律师,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范围涉及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诸多领域。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
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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