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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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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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龚卿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5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83次举报
2026-02-05

       张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吉某受伤。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刑事讯问笔录中,张某陈述,事发时他驾驶车辆的目的是“回甘井(老家)家里喂鹅”。他自称养鹅是其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吉某将司机张某及其配偶崔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的主要理由是: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崔某作为妻子有管理义务;张某开车是为了家庭生产(喂鹅),崔某共享了车辆运行利益。

崔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她已与张某分居,对车辆没有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案涉债务既非崔某签名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所负,也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龚卿律师,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范围涉及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诸多领域。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
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1310120********31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