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吉某受伤。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刑事讯问笔录中,张某陈述,事发时他驾驶车辆的目的是“回甘井(老家)家里喂鹅”。他自称养鹅是其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吉某将司机张某及其配偶崔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的主要理由是: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崔某作为妻子有管理义务;张某开车是为了家庭生产(喂鹅),崔某共享了车辆运行利益。
崔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她已与张某分居,对车辆没有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案涉债务既非崔某签名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所负,也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龚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