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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系上海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者:龚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2026-06-19

被不起诉人系上海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提升公司业务竞争力,他于 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以每枚 100 元的价格购买了 11 枚伪造的印章,用于公司合作案例展示及向欠款单位发送催款函。

2024 年 5 月,被不起诉人接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涉案 11 枚印章均系伪造,其行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委托上海市富誉律师事务所李昂律师担任辩护人。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本案核心争议为:

1.购买并使用伪造印章,是否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2.涉案 11 枚印章,为何最终被认定为 “犯罪情节轻微”?

3.此类案件中,哪些情节可以争取不起诉决定?

李昂律师指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与印章的公共信用,并非只要实施了伪造、购买行为就一律定罪处罚,关键仍需结合行为目的、使用场景、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1.行为性质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犯罪。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购买伪造印章仅用于内部案例展示、催款,未用于签订虚假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其他单位的经济损失,也未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这是认定 “情节轻微” 的核心前提。

2.法定从宽情节:

被不起诉人接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3.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结合自首、认罪认罚、无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符合 “免除处罚” 的条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富誉提醒:
1.切勿触碰印章红线:

公司印章是法人意志的代表,伪造、购买、使用伪造印章,无论目的为何,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即使用于非诈骗类场景,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2.涉案后及时止损:

一旦因印章问题被调查,切勿隐瞒事实、毁灭证据,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3.不起诉≠无责:

即使获得不起诉决定,涉案伪造印章仍会被依法没收,且不起诉决定会随案留存,并非 “案底完全消除”,后续仍需规范用章管理。



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龚卿律师: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硕士学位,中、日、 英为工作语言。自执业以来办理涉外、公司法、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
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1310120********31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