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将于2025年9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法律立场
在职场中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形,众多劳动者在面试时常常因要求缴纳社保而丧失了此次工作机会。要知道,社会保障的缴纳不仅仅是为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等情况下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二、常见情形
1.自愿放弃。劳动者以协议等方式作出的自愿放弃、自行参保等内容均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2.补贴替代。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以现金等方式用于补贴劳动者社保缴纳金额的,其实是以合法之名行违法之事,不能改变用人单位的违法性质
3.转正再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试用期时,也是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4.劳务外包。用人单位以劳务外包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保的责任,常常属于无效规避,若实际存在用工管理关系的,用工单位扔应当承担缴费责任。
三、如何维权
1.劳动者应当在工作者收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办公内容等关于实际工作的内容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查询自己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于计算公司违法解除或合法解除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3.在发现公司有刁难或逼迫自己离职等情形下,向公司提出书面的意见,并保存送达和公司的书面回复
4.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一年内,及时行使权利申请劳动仲裁
虽然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都必须以合规为基础,守住社会保障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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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