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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直播平台终审被判3万元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46人看过

 

总以为蜘蛛侠只存在美国大片里,

飞檐走壁、徒手攀岩······

没有想到现实生活中也这样的人,

没有任何安全设施,

徒手攀登高楼,

在高楼上花样炫技,

引发无数关注。

却不曾想,

一失足成千古恨。

高手在民间,

失手在阴间······

 

事发经过

 

201711月,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坠楼身亡。其母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26岁的吴永宁自20172月开始,便陆续在网络平台发布高空极限挑战视频,吸引众多眼球,在各大平台拥有众多粉丝,瞬间成为网络红人。吴永宁经常直播做一些高空危险动作,他没有任何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团队,他最后一次直播是201711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楼身亡。

 

案件的审理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咯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打赏收益。花椒直播应对吴永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花椒直播平台赔偿吴永宁的目前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后直播平台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四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乐普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其进行归责。

 

高空危险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可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罚款。

这种爬楼行为有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涉嫌违法。爬楼者如果在繁华地段实施高空危险行为,导致路人误以为行为人在进行自杀,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的,则有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被害人自甘冒险,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免责?

自甘冒险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但根据理论通说,它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本案中,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并且,在死者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密境公司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但考虑到被害人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律师小贴士

 

危险行为有风险,直播行为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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