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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让朋友向妻子借钱自己花,这钱要还吗?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66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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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朋友向老婆借钱自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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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钱,需要还吗?

 

案件回顾

刘某是阳某的前夫,在阳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刘某介绍,阳某与王某成为朋友。在此期间,王某向刘某催讨4万元借款,刘某手中资金紧张,不好意思向妻子阳某伸手要钱,便让王某向阳某借款与自己的借款进行冲抵。之后刘某又以资金紧张为由让王某向阳某借款5万元,王某收到阳某支付的款项后便将该5万元转给了刘某,王某向阳某借款共9万元,借款到期后,阳某向王某催讨无果,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王某则认为与阳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王某跟阳某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以借款的名义向阳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王某跟阳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刘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可以约束阳某吗?

不可以,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当事人以外的人(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且合同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给第三人设定义务,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在阳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向阳某借款与刘某的借款进行冲抵这一约定,侵害了阳某的利益,故该部分无效,对阳某无约束力。

 

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

王某与刘某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刘某是委托人,王某是受托人,委托事项是委托王某向阳某借款。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那么“事务”的范围是什么呢?

依照《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王某该怎么维权呢?

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的行为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判决王某偿还9万元。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王某可就此事与刘某协商解决或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贴士

一家人有时也要说两家话。借钱要小心,万事留证据,如若法庭见,事情如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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