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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家长杀害9岁女儿同学案”宣判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869人看过

 

看完“少年的你”,

对校园霸凌心有余悸。

没有想到的是,

比“少年的你”更可怕的,

是同桌的家长。

面对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

不积极沟通、不努力解决,

直接提刀砍同学······

 

案件的发生

 

三年级一班的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桌,2019年5月9日下午,何某某回到家中告诉其父亲王某她受到同桌刘某某的欺负,王某得知后,就带着威胁性的言语在家长群里反映了此事。随后班主任汪某某、刘某某之父刘某均积极就此事进行了表态,刘某又添加王某建之妻何某的微信进行了沟通。

 

2019年5月10日8时22分许,王某建送何某某至上饶市第五小学,因在学校门口未等到刘某某家长,感到非常气愤,在妻子何某电话告知事情已解决、让女儿去上课的情况下,仍坚持将何某某送回家中。途中,王某建购买了一把屠宰刀。

 

9时12分许,王某建携带屠宰刀来到老师办公室,看见妻子何某和汪某某老师在交谈,未见到刘某某家长,便直接从后门冲进三年级(1)班教室,对着已被调换座位、单独坐在教室最后一排上课的刘某某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连续捅刺十几刀,随后又将倒在地上的刘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刘某某被刺后经到场医生检查已无生命体征,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及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又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死刑。

 

乐乐普法

 

俗话说“杀人偿命”,犯故意杀人罪就一定会判处死刑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故意杀人罪有几档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并非犯故意杀人罪就要判处死刑。是否判处死刑要结合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什么叫“情节严重”?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都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但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以下的判断标准: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的女儿何某某发生争执之后,家长和老师已经介入,并且对方家长已经承诺要刘某某向何某某道歉,老师也将刘某某的座位调至最后一排。被告人何某某在教室,用一把屠宰刀对着年仅9岁的刘某某连续捅刺十几刀,并将其拎出去扔到地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律师小贴士

遇事冷静好商量,莫要冲动发脾气。行为不注意,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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