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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妹妹,哥哥用铁锹拍死妹夫!最终无罪释放!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9723人看过


妹夫手持尖刀,矛盾不断升级。为救亲妹妹于水火,他手持铁锹不断的向妹夫头上打去。紧要关头,生死时刻,是人性本能的反应?还是理性丧失的“故意杀害”?

且看田丰的经历:一审、二审被判故意杀人,他提起申诉;法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最终,在今年8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谁的司法之路,走的如此曲折?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19日深夜,保定市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田丰(田某之兄)家的冷库。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冲突升级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丰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随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田……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田丰犯故意杀人罪。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

 

首先我们来来看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手持尖刀与田某争执,期间将田某刺伤,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是明显存在的。田某的人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属于不法侵害进行当中,因此,具有防卫的必要性。田丰用铁锹回击赵某的行为就具有防卫性质。

 

那么本案是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经审理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该案件经过当事人申诉后,中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因此,本案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情形。

 

 

在这里需要注意,认定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时,“行凶”是认定的难点,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是暴力犯罪,对于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凶;

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在行为因具有危险性而属于“行凶”的前提下,采取防卫行为致其死亡,则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将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最终认定田丰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贴士:

田某对赵某没有作案动机,结合案发情况,此后打击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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