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很常见的一个法律现象,利息的计算也是因具体约定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就常见的几种情况,本律师做简单的归纳:
如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即使起诉主张利息的,法院也不支持;
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这个要分时间段区别:
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至日的这部分利息,适用起诉后新的标准,具体如下:
2019年8月:1年的LPR值是4.25%,9月和10月值为4.2%,11月和12月为4.15%
2020年1月:1年的LPR值是4.15%,2月和3月值为4.05%,4月以后到目前为止(2021年7月)均为3.85%。
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
俩者都有约定的,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的法院不支持;
前者约定后者无约定的,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借款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逾期利息
俩者均无约定的,可主张自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最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