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美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一些特殊规定

发布者:潘美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058人看过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由于年龄因素,处于心身发育和完善阶段,相比成年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性质、社会后果和影响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要薄弱,因此我国刑法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未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但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认为是犯罪: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 胁迫的

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 其他近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本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得到刑法的某些特殊保障,但不认为犯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在个人的发展史上都是存在档案记录的,因此未成年人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而是要做个身心健康发展的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