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办结了几起劳动纠纷案件,颇有感触,就近期办理的几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回顾总结,关于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些分享:
一、劳动合同务必签
目前,大多数劳动者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依旧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只要正常发工资签不签合同无所谓,甚至有些劳动者自视对《劳动法》有所了解,认为不签劳动合同还有二倍工资,等离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是适用该条是有前提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就须先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大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都留有一手,这种类型的公司很多都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工作服、工作牌这些很可能也都没有。劳动者想获取二倍工资,在证明劳动关系上就要下一番功夫,而且主张二倍工资还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工作年限久了仲裁时效都已经过了。
对于工作年限比较久的劳动者而言,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想证明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很难搜集直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综上,劳动合同很重要,是保护劳动者的第一把保护伞,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建议直接say no。
二、劳动合同要看清
不是说签了劳动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劳动合同中也有很多防不胜防的坑,一定要注意。
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时间、工资水平、试用期和转正期的工资及时长都要约定清楚且明确。劳动者千万不要在内容有任何空白的情况下直接在落款处签署名字,合同内容必须在你签字前都确认,因为你无法保障在未来产生纠纷时,合同中的空白内容会被如何填写。例如工作地点,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在各地有办事处,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所在地有些都不在一个省份,如未能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话,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很难确定,所以为了降低日后的维权成本务必要约定清楚。
除此之外关于已经约定的内容也要看清楚再签字,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是否有约定,是否有限制性的条款约定等都是需要劳动者擦亮眼睛看的。
三、工资证明要留存
对于工作年限比较久的劳动者来说,建议每年都将工资流水打出来,因为一般银行只会留存5年的银行流水,如果工作年限超过5年且没有劳动合同想举证证明劳动时间工资流水是最好的证明。对于不以公账户转账的公司而言,证明工资收入情况的话就比较困难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考虑将每月的工资条留存,或者将单位以电子形式发送的工资证明都留存。
四、离职手续不可少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也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论以哪种方式解除都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劳动者主动离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并让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同时将社保转移等相关证明也都一并办理。如果存在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仅要依靠是法律的规定制约,更需要对用人单位的规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的提高,以上只是一部分内容的经验总结,后期还会就维护用人单位立场进行整理归纳,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研究必然是一场永不停歇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