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区别: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3、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