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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山西A信息中心、山西省B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蔚松芬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7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上级机关是否要对其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A信息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张某要求山西省B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责任主体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即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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