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林仕耀律师
执业资质:1350220**********
执业机构: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林仕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56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邀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该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