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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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博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作为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关规定。

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LLM),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2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