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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身体权纠纷,上诉法院获支持。

发布者:王正国|时间:2025年06月24日|40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9 月 22 日,原告汤某在被告XX市某学校上体育课期间,被同班同学张某在拳击台摔跤时致右肘关节受伤骨折,随后住院手术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

原告认为学校疏于安全管理,张某存在过错,故将学校、张某及其母亲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197924.61 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

二、代理律师策略及庭审表现

原告汤某的代理律师王正国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以下策略:

1.

全面收集证据:王正国律师积极协助原告收集了包括病历材料、缴费发票、鉴定报告、康复训练治疗记录表、转账记录、视频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伤情严重程度以及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2.

明确责任主体:在庭审中,王正国律师详细阐述了学校在安全管理上的失职,如体育老师未及时发现学生离开羽毛球场前往拳击场馆,未对拳击场馆内的危险活动进行制止等,强调学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职责。同时,也指出张某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争取合理赔偿:王正国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意见,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对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均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计算依据,力求使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摔跤行为的危险性应有明确认知,且未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

XX市某学校
虽提交了安全教育课件等证据,但在上课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学生离开练习场地及在拳击场馆进行摔跤活动,未尽到对拳击场馆的管理责任,未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职责,应对汤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事发经过、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损害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XX市某学校汤某的损失承担 30%的责任,汤某张某各自承担 35%的责任。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叶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支付 45500.51 元,被告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支付 42547.93 元。

四、案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通过本案,提醒学校应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特别是在体育课等容易发生危险的活动中,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活动规则,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警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要增强安全意识,认识到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避免因一时的冲动或疏忽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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