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6日,张女士在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美容医院)住院6天,进行假体置换、假体隆乳术 + 乳腺薄膜切除术 + 自体脂肪移植填充面部手术,共花费医疗费用117000元。然而,术后张女士却遭遇了一系列问题,最终将H美容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
(一)一审情况
张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张女士与H美容医院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
2.判令H美容医院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35100元;
3.3.判令H美容医院退还张女士缴纳的医疗美容费117000元;
4.4.判令H美容医院向张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5.5.判令H美容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在H美容医院进行手术后,因假体隆胸术后切口开裂,于2018年2月13日在H美容医院进行全麻下“双侧乳晕切口清创缝合术”。2021年5月22日,张女士与H美容医院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沟通假体隆胸导致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们说,先把假体取出来,可以在我们医院取,也可以在大医院取,费用都我们来负责,你可以选择”。2021年5月24日,张女士向该工作人员询问假体型号,该工作人员发送微信图片告知假体型号为“N-ST-MM115-245"。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张女士在J医院住院5天,主诉事项为假体隆胸3年后左胸部肿大5天,进行乳房植入物取出术(双侧),H美容医院支付了该次手术费用。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A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要求召回单囊硅凝胶乳房假体(国械注进20153464214)中BIOCELL毛面乳房假体进口总量为146680只,需召回未使用的数量为58748只;硅凝胶填充乳房植入体(国械注进20163463328)中BIOCELL毛面乳房假体进口总量为39743只,需召回未使用的数量为17828只。召回原因系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提供了关于乳房假体相关的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罕见发生率的最新全球安全信息通知。纠正行动简述(包括召回要求和处理方式等)为:到目前为止,美国FDA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考虑到BIA-ALCL发生率低,且规范化治疗后预后良好,因此均不推荐无症状患者移除或更换毛面乳房假体或组织扩张器。中国专家在2017年发表的BIA-ALCL共识中提出的意见也是对已置入毛面乳房假体的患者,目前不建议广泛筛查,也不必要取出假体,应正常按期复查体检,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就诊。尽管目前在中国境内未见相关病例,但A仍然决定与全球同步,对中国境内未使用的BIOCELL毛面乳房假体进行主动召回,行动措施如下:1、将本次主动召回通知到有关产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告知使用者;...2、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如有需要及时采取措施;3、加强与医疗机构、协会和医生的沟通,从而帮助和指导患者..张女士所使用的假体型号在该召回范围之内,但H美容医院在收到召回报告后,并未及时告知直到张女士身体出现不适后,才通过其工作人员告知产品型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释[2020]一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引起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张女士诉请解除合同的问题。张女士与H美容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张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乳房积液的症状是因为植入假体所引起,召回报告中也并未显示该假体会引起乳房积液。张女士主张H美容医院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返还医疗费117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张女士主张因H美容医院的行为导致其人格权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但H美容医院在收到召回报告后,未告知张女士以上情况,未提供张女士定期复查,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但因H美容医院未对张女士如实告知,导致张女士未能按期检查,未能及时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假体,故对张女士主张违约金35100元,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该院部分予以支持。对于H美容医院的抗辩意见,该院部分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
1、H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35100元;
2、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张女士负担1632元(已付),H美容医院负担339元。
(二)二审情况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2022)鄂0xx3民初4xx3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女士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2.判令H美容医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王正国在二审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医疗美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很难理解。张女士认为合同目的没达到,花了117000元,在院方安排下前后做了三次手术,最后昂贵的乳房填充假体取出来至今还在张女士手上,第二次手术和第三次手术都是H美容医院安排的。张女士花了钱,承受了三次手术的痛苦,而合同目的没达到,假体至今H美容医院未依约装进去,不能认为是履行完毕。
针对张女士的上诉H美容医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H美容医院要求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张女士诉请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35100元,依法应予以驳回;因本案的医疗美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张女士要求H美容医院返还其缴纳的医疗美容费117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是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张女士主张的精神赔偿金30000元,依法应予以驳回。
H美容医院也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xx3民初4xx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女士要求H美容医院支付违约金35100元的诉讼请求;
2、维持(2022)鄂0103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女士承担。
4、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H美容医院在收到召回报告后,未告知张女士以上情况,未提供张女士定期复查,存在违约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判决H美容医院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351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H美容医院的上诉张女士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H美容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H美容医院给我方植入的假体材料型号不相符,证据三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载明了假体的型号,而证据九的发票及相关手续清楚的载明是其他的型号NSTWF120-295。知情同意书中的型号是被国家强制召回的。我方有理由根据H美容医院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医疗产品的销售和流通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二审庭审后,H美容医院向本院提供了一组补充证据:《B省增值税普通发票》《K(B省)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各一份,拟证明张女士手术使用的植入材料的规格型号与H美容医院购买的产品一致。对于该证据张女士质证认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出库入库记录,没有手术医生领取产品记录,无法证明实际使用产品是该款产品,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排除以次充好。对于H美容医院提交的证据,由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本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提交证据就算真实也无法免除其使用瑕疵产品的责任承担,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三、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H美容医院提供的假体存在瑕疵,属于召回范围,且H美容医院并未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张女士,另目前张女士所使用假体由于瑕疵问题已经取出,据此可以推断双方的医疗服务目的无法实现,未能达到安装合适假体达到美容的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由于H美容医院提供的假体存在瑕疵导致无法使用而取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女士有权依法解除案涉合同,一审对此审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由于案涉合同解除是H美容医院导致,故H美容医院应返还收取张女士支付的医疗费117000元,虽然案涉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但由于案涉合同H美容医院使用的假体不当行为确对张女士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35100元并非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另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张女士在庭审中也坚持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不依据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故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法不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上诉人H美容医院的上诉,基于前述的评述,本院对H美容医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张女士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合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H美容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武汉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女士返还医疗费117000元;
3、驳回武汉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张女士负担394元(已付),武汉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57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张女士负担394元,由武汉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2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例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
1.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张女士认为合同目的未达到,假体未依约安装且已取出,不应认定合同履行完毕;H美容医院则主张合同已履行完毕。
2.
违约责任的认定:张女士主张H美容医院未告知假体召回信息且假体存在瑕疵,构成违约;H美容医院则认为一审认定其违约事实不清。
3.
赔偿责任的范围:张女士要求返还医疗费、支付违约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H美容医院则认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及返还医疗费。
(二)法院判决依据
1.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审法院查明H美容医院提供的假体存在瑕疵且属于召回范围,且未及时告知张女士,导致张女士最终将假体取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张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
2.
违约责任的认定:H美容医院未及时告知假体召回信息,且假体存在瑕疵,构成违约。虽然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35100元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3.
赔偿责任的范围:因合同解除是因H美容医院的违约行为导致,故其应返还张女士支付的医疗费117000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张女士未依据侵权责任纠纷主张,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三)代理律师的作用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王正国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即H美容医院提供的假体存在瑕疵且未及时告知召回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二审中,他通过有力的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合同履行状态的错误认定,并最终为张女士争取到了医疗费的返还及违约金的支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律师王正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为当事人张女士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医疗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医疗产品的信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