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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施工合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高慧琴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1503人看过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注只有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了全部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此外,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如发包方无所有权的工程、国防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公共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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