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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属于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范围

发布者:高慧琴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85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 八十五条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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