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某作为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主任负责登记该村农户饲养耕牛情况,该村村民马某某知道该情况后,向罗某某了解饲养耕牛能够得到补助是否属实,罗某某告知属实,马某某说因在街上卖水果生意不好做,在村里养牛,要求将其登记为获得补助的养殖户,罗某某就将其登记了,但因罗某某工作的失误未进行实地察看。后被人举报案发,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某构成诈骗罪,有期徒刑11个月。
经我查阅卷宗证据及一审判决书,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并未确认被告人罗维臣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是构成诈骗罪的基础,本案中既然系共同犯罪,全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并与被告人罗某某共谋”事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未认定。默示和推定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的法定依据。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均是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正常人,没有具体合意的事实,不能默示而构成共同犯罪故意,更不能在审理中推定其具有共谋的事实。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认定了被告人罗某某在事实上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只有登记一个环节的帮助行为不能作为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事实,也没有可引用的法律依据判定其有罪。且本案中没有登记期间共谋分赃的事实证据,也无事后分赃的实证据,甚至没有任何好处费承诺的事实证据。而罗某某作为村主任协助国家机关办理公务,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其渎职行为,导致不应得到补偿的马某某得到了1万元补助,因此,罗某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