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孙竞裕 | 点击: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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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林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XX、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XX支付借款本息及预交...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林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XX、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XX支付借款本息及预交的诉讼费用共1,103,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第三人黄XX执行到被执行人李XX的到期债务300,000元。2017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郑XX以自行与被执行人李X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1424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