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伍XX与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支付给原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暂计至2019年6月1日止每月利息2400元,共计利息64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诉款项逾期还款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至被告还清借款),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两笔40000元,共计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00元,并于2019年4月19日由被告签字确认一份两笔借款汇总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25日通过中国XX银行分别转账两笔40000元共计80000元到被告母亲范XX的银行账户(XX银行账号:62×××10)。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今已两年多,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答复,也从未履行过任何的还款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包含借款期间及逾期付款利息),借款期间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①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以实际出借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②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以实际出借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从2019年7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余XX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7年1月26日,原告伍XX向范XX的银行账户打款40000元。2017年2月25日,原告伍XX向范XX的银行账户打款40000元。被告余XX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其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余XX()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今借到伍XX()61600元整(陆万壹仟陆XX)期限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10月26日,到期还完所欠款”,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该《借条》中所述的61600元含2017年1月26日出借的本金40000元及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10月26日9个月期间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其二份《借条》载明“本人余XX()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今借到伍XX()61600元整(陆万壹仟陆XX)期限2017年2月25日到2017年11月25日,到期还完所欠款”,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该《借条》中所述的61600元含2017年2月25日出借的本金40000元及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9个月期间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
2019年4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本人余XX()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2017年1月26日、2017年2月25日借到伍XX()两笔40000元,共80000元(捌万元整),月息二千四百元,两笔借款已经转账到本人母亲范XX的XX银行账户(62×××10)”。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三份《借条》,均是针对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25日的两笔转款40000元而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被告仅在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1200元,其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余XX向原告提出借款需求,原告同意出借款项并实际出借款项后,被告余XX向原告伍XX出具《借条》以确认借款事实,且被告有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原被告双方间的该系列行为符合民间借贷行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原告伍XX与被告余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分别在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25日向被告出借40000元,原告合计向被告出借了80000元,但被告在2017年1月26日即向原告付款1200元。其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此,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为78800元。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8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借款期间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①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以实际出借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②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以实际出借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认可事实,结合三份《借条》的内容可知,原被告双方约定了从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计算利息的意思表示。2019年4月19日的《借条》对利息又进行了重新调整,约定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进行计算,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其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属原告自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同时,原被告双方2019年4月19日最后一次签订的《借条》中并没有被告的货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19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可认定为被告还款期限届满时间。有鉴于原告在2017年1月26日向被告出借第一笔款项40000元的当天,被告即向原告付款1200元的事实,其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院认为该1200元应直接冲减借款本金40000元,故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期间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1)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以借款本金38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5日),以实际出借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从2019年7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仅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未约定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按照借期期间内的利率标准进行主张,现原告自愿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进行计付,属原告自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故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向原告伍XX支付借款本金78800元;
二、被告余XX向原告伍XX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期间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1)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38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2)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余XX向原告伍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从2019年7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进行计付)。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被告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