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帆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20**********

  • 执业机构: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为“以房养老骗局”受害人止损的建议

发布者:徐帆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01人看过

关于为“以房养老骗局”受害人止损的建议

 

近段时间,北京等地出现多起“以房养老骗局”,一些“受害人”为获取高利,以自有房屋抵押借款并转借给他人,但对于借款方的情况并不充分了解,也没有获得可靠担保,结果借款方很快停止还款付息,导致“受害人”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被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往往将抵押的房产低价处置过户给他人。此类事件中,公证处通常出具了两项公证书,一是对“受害人”自己借债的合同赋予债权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二是“受害人”授权他人全权处置其特定房产的公证,目前一些公证处正因为相关公证书的办理而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认为,此类事件是否属于事先策划的骗局,产权人是否因此而成为受害人都有待进一步调查认定,而公证处在其间是否有违规行为或者瑕疵行为,相关方面也不妨深入调查、恰当处理,但对于防止涉事产权人利益不当受损最重要、最急迫的事情,应当是提醒相关受害人及时向其抵押房屋的登记机构提交《撤销声明》,撤销其先前所做的授权他人处置其房产的《授权委托书》,因为这项授权是导致其房产被低价处置的关键,而是否撤销授权,是产权人依法享有、自主行使的民事权利,其一旦撤销该项授权,则其后的处置行为将依法进行,有法定程序保障产权人自己充分参与,而其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为此,建议:1.司法部、公安部各自发布或者联合发布通知,公布相关“骗局”的典型情况,并建议凡是怀疑自己卷入相关骗局的产权人,立即向相关房产的登记机构提交撤销先前所做的授权他人处置自己房产的授权委托书的撤销声明;2.此类事件多发地区的司法局、公安局、公证机构也应发布类似通知,并与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尤其是对于产权人先前的授权委托书中所载“此项授权不得撤销”之类内容,应当统一认识,不予承认其对抗撤销的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