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房价的背景下,儿女成年后买房仍需父母资助,是如今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是否可以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便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购房出资宜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案情:刘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233万余元。刘老太太表示,2020年6月,儿子儿媳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积蓄不够,为了解决孩子的燃眉之急,刘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款233万余元,后来儿子儿媳闹离婚,刘老太太认为钱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要求归还,但是儿媳表示对借款一事不知情,即使真的存在借款也是儿子和老太太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太代为缴纳的购房款存在以下的可能:
一是该款项的实质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即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套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老人的儿子儿媳无需偿还该款项;
二是该款项仅是父母对子女的出借,并非对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赠与),在此情况下,该套房屋虽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老人的儿子儿媳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案涉资金金额巨大并非小数目,从老人收入来看系其一生的积蓄,老人转出资金之初及事后均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款项不能认定为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即赠与,而应认定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以尽父母帮助儿女之传统。老人儿媳辩称即使存在借款,也是老人与儿子之间个人债务,与其无关,该辩称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符,权利与义务对等,父母没有为子女购房的义务,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赠与,且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儿媳在享有因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权利时亦应承担因购房所负之债务,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233万余元购房款应认定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话,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该平均分配。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因此分割应该根据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来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