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购入顶楼新居,看到顶楼阳台宽敞,认为空着非常可惜,于是找人将阳台封闭起来,改造成了阳光房,存放一些生活物品。
物业公司未经商量,组织专人将阳光房拆除。
这激怒了老赵,于是停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将老赵诉至法院,庭上老赵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犯其个人财产权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老赵私自将公共阳台圈起搭建阳光房,其他业主得知后纷纷表示此举影响了他人晾晒衣物和休闲娱乐,遂向物业投诉,有些业主甚至以物业公司不作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与老赵沟通未果后,方才强行拆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老赵违章搭建固然不对,但对搭建的阳光房具有所有权,物业公司尽到劝阻、管理、报告义务即可,由有关部门予以拆除,以排除妨碍。物业公司本身没有执法权,其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强行拆除业主违章建筑,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