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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开发商是否违约

发布者:金珂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579人看过



买房置业,开发商一般会向购房者展示样板房。样板房美仑美焕的装潢设计,完全满足购房者对家的最美好憧憬,加大了购房决心。但如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开发商或要承担违约责任。

 

老赵到某开发商开发的楼盘现场看房时,为边套房屋样板房所吸引。该样板房以“边套采光”为卖点,赠送地下室有采光天井,房屋品质看起来较楼盘其他套型高端不少。老赵颇为动心,当场支付定金,预定了一套相同户型的边套房屋。

几天后,老赵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老赵按约付清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

 

老赵接收后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地下室采光天井面积较样板房小了1/3。于是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一直未按要求整改,老赵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开发商认为,地下室采光天井不属于合同标的,合同约定和房屋平面图均没有地下室。

地下室系赠送给老赵,样板房的地下室仅供参考,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因此虽然老赵所购房屋的地下室天井面积确实小于样板房地下室的天井,但老赵主张因此遭受损失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没有依据。

 

老赵的主张是否有依据?关键看开发商有无充分、完整、连续地向老赵披露所购房屋信息的义务。

老赵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即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房期房。缔约时该房屋尚在建设中,老赵无法直接看到实物,其对标的物信息的获取只能来自交易相对方(开发商),双方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形。

就老赵而言,其获得房屋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开发商提供的楼书、沙盘等宣传广告,二是样板房,三是开发商或者销售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介绍,四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前三方面途径获取的信息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且与合同文字相比更为直观,更能影响购房者即老赵的判断。

开发商控制着交易信息而处于优势地位,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给老赵的信息充分、准确、完整且前后一致,不仅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对于老赵所购具体房屋的特殊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给予特别提醒,而不是简单的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避己方的告知义务。

 

就本案而言,老赵所购买的系争房屋与样板房均为边套房屋,且地下室均有采光天井,而采光天井的面积大小直接影响到地下室的采光,属于影响房屋效用的重要信息。

若老赵购买房屋的采光天井面积小于样板房,开发商应当予以特别告知,以保证老赵在缔约前获悉该信息。

在老赵未获知该信息的情况下,老赵认为其所取得的房屋地下室采光天井的面积应当与样板房相同符合一般人的通常判断,作为双方合同标的物房屋的地下室采光天井应当认定为与样板房相当,若最终交付的房屋地下室采光天井面积小于样板房,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地下室及采光天井与系争房屋一同销售且属于该套房屋购房者专用,至于开发商在销售时是以买卖还是赠送的名义销售,只是开发商的营销手段而已,并不影响地下室及采光天井同属合同标的物的认定。

开发商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既为开发商履行合同敲响警钟,也为购房者维权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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