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珂律师微信公众号“金状札记”
老赵购买了一张甲航空公司为出票人自上海经香港转机赴卡拉奇的联程机票。机票航程安排,上海至香港段的实际承运人为乙航空公司,香港至卡拉奇段的实际承运人为甲公司。该机票为打折机票,票面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
孰料,起飞前一日,上海下起了大雪,导致机场关闭一个多小时,并致当日100多架次飞机延误。次日,因飞机除冰、补班调配等原因,取消航班40多架次,延误航班140多架次,飞机出港正常率仅24%。老赵搭乘的航班因此延误了三个多小时。考虑到可能影响下一程香港赴卡拉奇的行程,老赵专门询问乙航空公司如何处理。乙公司工作人员让老赵填写了《续航情况登记表》,并告诉老赵会帮助解决。老赵这才放心登机前往香港。
果然,老赵抵达香港后,没有赶上甲公司航班。老赵与乙公司驻香港办事人员联系沟通,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同意为老赵办理机票签转,答复只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在香港机场等待3天后的甲公司赴卡拉奇下一航班,3天内住宿餐饮费用自理;二是老赵自己出资购买当日其他航空公司机票,费用自理。老赵当即表示无法认同这两种方案,要求乙航空公司提供其他方案,但最终未得回复。老赵行程紧急,只能自行购买丙公司机票去卡拉奇。
行程结束后,老赵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一气之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因乙公司航班延误导致自己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乙公司赔偿老赵据此支付丙公司的机票款和行李票款。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系出票人,应追加为共同被告,一起承担责任。同时,航班延误系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老赵赴卡拉奇的机票款与行李票款。
本案中,关于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有三个法律焦点:一、出票人与实际承运人谁承担责任?二、“不得退票、不得转签”能否影响航空公司赔偿责任?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航空公司免责事由?
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甲公司为出票人,其法律地位称之为“缔约承运人”。根据《瓜达拉哈拉条约》,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乙公司法律地位称之为“实际承运人”,是指缔约承运人以外,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实际承担航程中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
旅客对实际承运人提起运输合同纠纷之诉,可以自己选择同时还是分别将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作为被告。据此,老赵可以起诉甲公司也可以起诉乙公司,还可以将甲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本案中,老赵只起诉乙公司于法不悖,所以法院最终没有追加甲公司作为被告。
乙公司驻香港机场工作人员以机票载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为由,拒绝为老赵办理机票签转,要求老赵自行承担下一程机票款。实际上,打折机票适用“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前提是因旅客自己的原因导致未搭乘上飞机。本案中,老赵没有赶上飞机的原因是乙公司前一航班延误,相关后果显然不能由老赵承担。乙公司不能以“不得退票、不得转签”为由拒赔。
并且,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最基本与核心的义务是将旅客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故不能以打折为由不履行这一基本运输义务。
最后,特别要说明的是乙公司最主要的抗辩理由:雨雪天气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
实际上,随着科技发展,恶劣天气在很多场合中不被看成不可抗力。通过卫星预报等措施,雨雪天气完全可以被预先侦测,并通过一定应对措施防止雨雪天气带来的不良后果。但是,航空运输不同于其他类型运输,其受航班调配、机场运力等多重因素制约。故,即便可以事先预报预知雨雪天气,但航空公司显然不能像某些行业通过发挥能动性完全避免相应后果。乙公司将雨雪天气视为不可抗力,于情于法都是合适的、正当的。
但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一定意味着相关航空公司不要承担责任?公司需要及时向旅客说明发生了不可抗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不可抗力给旅客带来的损失。航空公司穷尽一切必要手段仍然不能避免相应的不利后果,此时才可以免责。反观乙公司在雨雪天气中并未采取实际措施避免老赵因航班延误带来的滞留,仅仅要求老赵填了一张情况表,口头答应提供帮助。自庭审时提出一直积极帮助老赵解决问题,但又拿不出实际证据。所以,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
法律实践中,对合同纠纷中应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要求比较苛刻。故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相关单位与个人不能以为就此高枕无忧,不区分情况地认为一切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