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郑某于2018年2月28日入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任公司汽车业务部行政专员一职,负责员工伙食、宿舍、用车安排、酒店预定及客户招待等工作,工资构成为底薪(3500元/月)加奖金,平均每日工作11小时,每月上班26天。入职后,郑某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但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却在2018年7月20日无故以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为由将郑某辞退,而未告知郑某具体违反了公司何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哪项规定。另外,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不仅未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郑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将郑某辞退后还一直拒不发放郑某2018年7月份工资。
二、律师观点
首先,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却在2018年7月20日无故以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为由解除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证明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且其违反的公司规章制度系经法定程序制定且为郑某所知情并认可,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虽提供了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拟证明郑某存在恶意销毁其文件档案、把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印章偷运出厂、串通其上司开沟通会煽动其他员工情绪等行为。另外,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张对于涉案人员已在公安部门立案,而涉案人员没有包括郑某,该案件亦未有最终的侦查结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存在上述严重违纪行为,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向郑某不足加班工资,并向郑某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
三、审理结果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郑某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向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19元、加班费差额2186元、2018年7月份工资1462元。